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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tap点点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16 11:23: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taptap点点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规范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处罚的,应首先适用《taptap点点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或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规定和安全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第二次及多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用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卫生间等公共场所有偷窥、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价值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五章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上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2天之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3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56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78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9天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影响考试秩序、考试违纪者,对学生违纪处分按照《taptap点点官方网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有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章 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喧哗或者有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在校园聚众喧哗、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敲砸打乱扔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补偿其经济损失;

(八)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参与、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等,不听劝阻,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转让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外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晚上23点后无正当理由晚归3次,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乱拉电线,使用和存放有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燃油灶具和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炉、电饭煲、电火锅、电热器、电烫斗、电热毯、微波炉、电磁炉、电暖器和其它电能转化成热能并容易引起火灾的违章电器、大功率电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储藏酒类、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楼内擅自进行文体活动,影响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动物、宠物,给予警告处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严禁在学生宿舍散发、张贴传单、广告、推销,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不得将饭菜、快餐、外卖带入学生宿舍,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和性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利用计算机网络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情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造(故意传播、应用)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非法获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给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或者移动、破坏、复制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等设备或者其他信息载体,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允许开设服务器代理、FTP(文件传输协议)等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图片或其他信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学校内部网或互联网上制造、传播、浏览含色情、淫秽、赌博、暴力等内容的站点和游戏软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其他妨害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制度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学生组织或个人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寒暑工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主要责任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给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和校园消费卡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章 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院所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院所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