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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tap点点官方网站关于加强理论课课内实践教学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4-15 13:25:35 浏览次数:

 

 

余学院发〔2013〕8

 

 

taptap点点官方网站关于加强理论课课内实践教学的指导意见

2013年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内实践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关键环节,是保证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生学习参与度和主动性的教学方法改革。进一步

提高课内实践的教学质量,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在课堂教学中切实改变满堂灌、照本宣科、一言堂等现象,促进课堂教学方式与方法改革,提高学生参与度。理论课程教学要改变传统的就理论讲理论的教法,应遵循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人类认识规律,在理论教学中渗透实践教学的成分。实现学与用兼容并进,将更多的理论课程改造成综合性课程、探究型课程、案例分析课程、讨论课程、项目式课程。实现由教师讲学生听的单边教学模式向师生双边互动的教学模式转变,推动课堂教学质量明显提高。

第三条  课内实践是指与理论课相捆绑的实践教学,包括课内实验、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程论文、专业技法、项目式教学等。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主体性原则。开展课内实践教学应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双主体作用。课内实践教学方案的制定、推行、评估、反馈等,既要有利于激发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又要尊重学生的感受和意见,保证教师主导性与学生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

第五条  整体性原则。加强课内实践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与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革、考试评价方法改革、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等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整体安排,协调推进。课内实践和课堂教学是完整的统一整体,课内实践活动项目和理论教学内容要协调一致,进行周密计划和安排,克服随意性。

第六条  科学性原则。课内实践教学环节要充分考虑学科、专业及课程特点,科学制定实施规划。具体课程的实施方案,要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教师要精心设计、科学构建、灵活运用。要注重学生知识、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注重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七条  教学时间安排体现规范性。原则上各专业所有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除外)的课内实践教学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学分)的15%。

第八条  教学内容设计体现目标性。在课内实践教学内容设计中,既有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也有每次课内实践的具体目标;既有教师教的目标,也有学生学的目标;既有实践内容的目标,也有实践效果的目标,要做到有的放矢。

第九条  教学方式设计体现多样性。课内实践教学包括课内实验、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程论文、专业技法等。也可以采用“项目式教学”,通过围绕某一个实际项目实施课内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团队精神及创新意识、创新精神。

第十条  教学组织安排体现延展性。课内教学实践虽为理论课的课堂教学改革,但其组织形式具有很好的延展性,鼓励教师利用课内实践教学改革,提高学生课程学习的参与度和学习精力的投入度,倡行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准备或开展分组互助式、讨论式学习,增加学生课业负担,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  课内实践教学的组织体系应包括教务处、二级学院、教研室和授课教师(含实验管理人员)等。课内实践教学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为各二级学院和广大教师开展课内实践提供服务(如与实践单位的联系、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等等)。

第十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各教研室主任为成员的课内实践教学改革领导小组,理清思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内实践教学大纲,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出体现实践教学特色的行之有效的课内实践教学大纲。在课内实践教学大纲中明确课内实践教学的内容以及课时数。同时要处理好实践环节与课程理论内容的衔接。在实施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课内实践的每一个环节,不能因为客观原因而忽略了实践项目的细微环节。

第十  教师开展课内实践必须具备完整的实践教学文件和过程资料,如课内实践教学大纲、课内实践教案;课内实践学习成果(如作业、作品、报告等)。任课教师必须在本课程教学进度表中反映课内实践教学的进程安排,课程教案中也必须包含课内实践教学设计的内容。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  课内实践教学对学生评价重在态度、过程的考核,根据实践效果来区分等级。

第十  每个学生都要参加,实行全程纪律考勤、态度观察,由相关指导教师负责;应有书面的心得、总结、报告、作品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  课内实践成绩作为该门课程学习成绩中的平时成绩的重要方面,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比例不低于2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建立课内实践教学奖励机制,定期开展优秀课内实践教案(设计)等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条  相关课程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课内实践实施方案。该方案须经授课教师提出,教研室论证,二级学院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起施行。